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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孕嬰童用品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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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 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 南 省 財 政 廳                                        文  件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人社發〔2020〕13號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

      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滇中新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8號)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意見>的通知》(云人社發〔2020〕11 號)要求,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減免政策執行期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免征政策執行期限為5個月,具體起止時間為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期限為3個月,具體起止時間為2020年2月至4月。減免政策不得延后執行且月份要連續連貫計算。

      減免政策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中的單位繳費部分。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費款所屬期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實施費款所屬期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二、關于減免政策具體適用對象

      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為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范圍為各類大型企業,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三、關于參保企業劃型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發〔2020〕11號和云人社發〔2020〕11號文件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無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根據從省統計局、銀保監局等部門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大型企業數據信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指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照當地參保企業數據信息,核實填報當地參保大型企業名單。

      通過部門數據共享獲取的大型企業數據信息如有遺漏,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進行劃型,相關數據以2019年底的數據為準?,F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確認的大型企業名單由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后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形成企業劃型結論,并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最終企業劃型名單、省統計局提供的各類社會組織名單、省委編辦提供的事業單位名單等數據信息,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增加相應標識,并按減免政策進行參數維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核定2020年3月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前,在業務系統中對相關劃型結論進行確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企業劃型等減免政策享受結論及時告知參保單位。

      凡屬于省統計局和銀保監局信息共享提供的大型企業名單信息,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不允許更改。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作變動。

      參保單位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經核實認定后符合條件的,調整企業類型及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四、關于減免流程

      減免過程中,不需要企業另行提出減免申請,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直接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劃型結論將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后的應繳費額等信息,傳遞給同級稅務部門進行征收。同時,將企業減免前的應繳金額、減免金額等分戶明細信息提供同級稅務部門。

      對于符合享受減免政策且尚未繳納2020年2月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減免政策重新核定。符合免繳政策的,2020年2月當期單位部分不再繳納;符合減半征收政策的,單位按重新核定后的單位應繳額進行繳納;2020年2月個人部分按政策規定繳納。

      五、關于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2月份企業(單位)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一律作退費處理,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保費的清退不需要企業(單位)提出申請,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退費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參保單位。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盡快從同級稅務部門獲取2020年2月當期企業(單位)已繳納保費情況,根據企業劃型結果計算確定減免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基金用款計劃,及時清退保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在省集中系統中補做保費清退業務,將退費單位名單、金額等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業務受理、資料轉接、問題處理等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免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

      六、關于緩繳處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經州市匯總上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實行延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單位),符合緩繳條件的,可在享受延繳政策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在緩繳期滿時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各地要嚴格把握緩繳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執行。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同時緩繳由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經批準緩繳的單位名單及緩繳實施期限、企業劃型等相關信息提供同級稅務部門。

      七、關于延繳處理

      受疫情影響繳費有困難的企業,在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延期繳納疫情期間三項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參保單位須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將延繳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一次性繳清,延繳期限不得跨年。參保單位在延繳期滿時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經報備延繳的單位名單、企業劃型、延繳金額及延繳實施期限等相關信息提供同級稅務部門。    

      八、關于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

      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九、關于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各州(市)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率的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按2020年4月底的基金測算。具體實施方案由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并于2020年5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備案。

      十、關于參保人員個人權益保障

      減免、緩繳、延繳政策執行期間,參保單位仍應依法依規及時申報人員增減、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等社會保險業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記錄參保人員個人權益,確保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對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實施緩繳的,緩繳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以及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或職工家屬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十一、關于基金調劑和預算調整

      在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或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前,因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撐月數低于3個月的州(市),可由同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申請調劑。同時,根據政策執行情況,做好2020年社?;鹗杖腩A算調整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抓好組織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減輕企業社保負擔,對于穩企業、穩就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籌謀劃,周密部署,細化任務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層層壓實責任,對標對表加以推進,確保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盡快落實到位。

      (二)加強風險防控。各地要督促參保單位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申報手續,便于準確核定減免金額。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切實防范經辦風險。要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力度,充分獲取工信、統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掌握的參保單位信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其門戶網站上對企業劃型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要建立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郵箱,面向社會征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要加大查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并及時報告。

      (三)做好政策效果統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延繳社會保險費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應分析,統一工作要求,規范數據來源、統計口徑和方法,聯合開展統計工作,審定社會保險費減免和緩繳延繳情況。

      (四)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宣傳力度,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宣傳解讀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詳細介紹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要深入了解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及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解答回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

      執行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報告。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 南 省 財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3日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0年3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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